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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一男子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24万

市新闻传媒中心 每日舟山 2023-11-04

员工连续3次

不服从公司出差安排

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

员工却起诉

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近日

市法院审结了

这样一起特殊的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男子刘某于2004年入职某海运舟山公司,先后担任办公室主任、船员人事主管等职务。2015年,刘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10月,公司先后3次通知刘某赴深圳出差,但刘某均未执行。公司遂于当月19日至26日期间,以书面送达及电子邮件形式,分3次对刘某作出警告处罚。

   

同月27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的“在过往12个月内累计被书面警告3次(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不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向刘某出具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不过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主管领导书面提出申诉异议据此刘某先起诉至定海法院

   


定海法院一审认为



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员工奖惩制度》在赋予公司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员工对处罚通知的申诉权,并明确了申诉流程,公司应当遵守。


该公司在第3次书面警告通知送达次日就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2个工作日”申诉异议期的规定



法院认定该公司

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刘某的

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情况

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4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

便向市法院提出上诉



市法院办案法官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用人单位应强化程序观念,提高规章制度适用的精细度,避免简单机械套用处罚措施。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务必严格执行作出的劳动者权益救济“承诺”,如通过向劳动者本人核实情况、制作笔录后交劳动者签字确认等方式,保障劳动者的申诉救济权利。

近日

市法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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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新闻传媒中心综合编辑

记者:翁履平 通讯员:牟聪 陈倩琳

编辑/一审:严婷

二审:何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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